2013年10月,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了虛假廣告代言人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也進一步明確了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責任。具體內容由小編為您介紹。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應承擔法律責任嗎?
我國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藥品,使消費者遭受損害,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其與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可知,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是需要承擔連帶法律責任的。
相關法律條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3],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虛假廣告推薦的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遭受損害,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藥品,使消費者遭受損害,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其與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