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又叫委托持股,顧名思義就是指我們出資人與持有該公司股份的股東進行簽訂協議,該公司股東把手下的股份委托給我們,我們以該股東的名義來履行股東權益。當有些人的身份不適合當公司股東,或是為了可以相互擔保向銀行進行融資而通過代持股權的方式擁有多家企業的股份,這些情況都是和進行股份代持。不過股份代持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所以我們如果要進行股權代持,我們需要好好審查一下該公司的風險,再決定是否進行股權代持。
股權代持只需要出資人和股東之間簽訂一個代持協議就行,不需要到工商和稅務部門去辦理一些轉讓手續之類的登記。出資人和股東之間簽訂的這份合同是有效協議,可以成為作為我一個權利和義務的根據。如果我們出資人想成為那種真正意義上的股東,我們還需要經過公司所有的股東進行投票表決之類的流程,需要所有股東一半以上同意才可以。
代持股股權的轉讓流程如下:
1、將股權轉讓給實際出資人;
2、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的,可以轉讓股權,股權轉讓后應當變更股東,記載于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
3、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應當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
代持股權有什么好處?
1、降低成本。
正如上述代持可以直接約定激勵對象行權所獲得的股份直接由名義股東代為持有,由此對于公司而言避免了反復變更登記的繁瑣性,而且對于股份來源系來自原始股東股權出讓的情況下,激勵方案初始即各股東通過了對激勵對象受讓股權的一致意思表示,故而可以采用面簽方式形成決議,而且對于激勵對象而言即雖然未能登記于系統中的,但是其依然真正享有股東的權利,擦浴公司經營事務的決議以及經營利潤的分得,所以代持相較于直接持股而言顯而易見的可以降低公司程序性事項方面的成本。
2、隱名需求。對于激勵對象或是公司股東而言,任何一方如若存在不適宜或不希望公示于公司登記系統中的情形時,其便天然的希望通過代持的方式將自己隱匿于公司登記系統中,從而保證外界對于其是否為公司股東無從考證,這個一般多見于干股形式中。
3、規避限制。按照現行《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為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當為2-200人以下而且需半數發起人在國內有住所,所以對于公司而言一旦股東實際人數超過上述期限的便無法通過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相應的股東登記,而代持顯然可以通過協議將激勵對象作為股東的事實予以固定,從而保證了激勵對象的權益,也可以規避相應的股東人數的限制。另外諸如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中國自然人不能通過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設立合營企業,而代持顯然即可通過上述代持的方式規避上述條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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