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般具體的法律條文是由構成要件與法律后果組成的,法律規范設置了一個或數個假定的構成要件,只要當事人的作為或不作為符合這些規范要件,則預定了它的法律后果。且在一般情形下構成要件的行為人與法律后果是同一的。換言之,即法律規定了你應當做什么或不應當做什么,法律亦同時規定了對你的行為的后果安排。但該條卻不是這樣的。依該條規定:
第一、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這一規定清楚地表明了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地位,其因不屬合同當事人,實體法亦無規范其法律效果,故其亦不應成為訴訟中的第三人。
第二、如果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第三人未經債權人同意,能否代替債務人履行?有無效力!
例如,對合同債務的清償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以自己的財產為合同保證人清償債務;抵押權順序在后的人向順序在前的抵押權人清償債務;無擔保權的債權人清償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債務;合伙人清償合伙的債務的第三人等,對此,合同法雖沒有作出規定,但筆者認為,應參考國外立法例一些合理的規定,在上述情況下,債權人縱有異議,也不能拒絕第三人清償,否則應負遲延受領的違約責任。
第三、對法律規定應親自履行或法律的性質應親自履行的,則不許合同當事人自行約定。
例如,借款合同的借款方一般應為金融機構,則不允許非金融機構的第三人代為履行貸款義務;承攬合同承攬人應以自己的主要設備、技術和勞動完成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拒絕接受第三人單方面的代為履行。
二、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代為履行是指在一定條件下第三人可以代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產生的法律效力如下:
1、第三人根據合同的規定,全面地、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債務人對債權人合同債務履行完畢,合同的效力自然終止。
2、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人代替履行成為履行主體,并不表示第三人因此成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的要求,一般情況下,合同的權利、義務、責任等都只能存續于合同當事人之間。
3、如果第三人為有條件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則債務履行完畢,條件開始生效,第三人根據條件的規定成為債務人新的債權人,可以根據其代債務人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的行為,請求債務人承諾的對待給付。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本來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為原來之債的債權人,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兩個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可以抵銷的性質,則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以及原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可因第三人對原債權人的清結行為而清結。
三、第三方代為履行債務合法嗎?
第三方代為履行債務合法,但是需要有合同的約定。
1、代為履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合同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具體構成條件如下:
第一,須合同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合法存在,且債權人與債務人有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口頭或書面約定。這是第三人能夠代為履行的前提和必備條件,兩者缺一不可。若合同當事人之間沒有第三人代為履行的約定,則第三人代為履行也不可能。
第二,須有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為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承諾,應為明示的、書面的,這是積極要件;或者與債務人訂有承擔某項合同債務的協議。第三人承擔的債務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惟有履行債務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
第三,須債權人的債權已屆履行期,且向第三人請求履行,而第三人的履行應是無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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