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未婚證明的寫法具體是:首先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住址等基本情況。然后寫明當事人的婚姻現狀。最后由村委會、居委會或民政局予以蓋章。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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