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財務負責人的方式:首先,由董事會決定變更財務負責人,并做出會議決定。然后,持該協議向公司內部予以公告,再向當地的稅務登記機關予以報告,更新相關登記信息。經稅務機關核準變更的,即可完成變更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