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工程質量誰來驗收?
1、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應由建設單位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組織。法律規定,由于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都是責任主體,因此設計、施工單位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及施工單位的技術、質量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均應參加驗收。
2、法律依據:
《建筑法》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程序有哪些?
(1)單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向監理單位提交工程預驗收申請報告;
(2)監理單位總監組織施工單位進行單位工程預驗收,并將發現的問題書面通知施工單位限期整改;預驗收合格后,報告建設單位,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含分包單位)、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單位(子單位)工程驗收;
(3)單位工程有分包單位施工時,分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應按本標準規定的程序檢查評定,總包單位應派人參加。分包工程完工后,應將工程相關資料交總包單位;
(4)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