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自家門口的公用通道上安裝鋼紗門,是否構成對其他業主的侵權?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業主共有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該業主的行為占用了建筑物共有部分,侵害了業主的共同利益,應拆除其在公共過道安裝的鋼紗門,排除妨害、恢復原狀。
張某與孫某二人系鄰居關系,居住在淮南市八公山區某小區同一單元一樓。2020年5月,孫某在距離其入戶門延伸的兩面墻處安裝對開、有鎖的鋼紗門。張某以孫某安裝帶鎖的鋼紗門影響其出行為由,提起訴訟,請求一審法院判令孫某排除妨礙、恢復原狀、拆除占用公攤面積過道安裝的鋼紗門。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孫某占用公攤面積安裝鋼紗門的行為確系不妥,但并未對張某的居住、出行造成實質性的影響,遂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淮南中院上訴提出,一審法院未適用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判決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有失公正。小區樓道走廊公攤面積屬于業主所有,任何人不得隨意占用及改變原有建筑規劃性質,該樓道走廊一是用來業主通行方便,二是用來消防,孫某侵占樓道走廊公攤面積私自安裝對開、有鎖的鋼紗門屬于違法行為。
孫某辯稱,安裝鋼紗門時已告知張某;安裝的是推拉鋼紗門,不影響通行,且經過消防、物業等部門查看,并未讓其拆門,經過社區、物業調解,已將門向內挪了些距離。
淮南中院審理后認為,張某是基于其對業主共有部分的權利受到侵害提起的訴訟,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孫某在門口安裝鋼紗門的行為,占用了建筑物共有部分,侵害了業主的共同利益。張某作為業主,有權利要求孫某拆除在公共過道安裝的鋼紗門,排除妨害、恢復原狀。淮南中院二審改判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孫某已于近日自行拆除鋼紗門,張某及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