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指出,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有關規定,依法加強困境兒童個人信息保護,維護困境兒童個人合法權益,取得明顯成效。同時仍存在信息保護意識不強、專業性不足、規范性不夠等問題,不慎或者故意披露泄露困境兒童個人信息事件仍時有發生。
《辦法》第十二條明確,各有關部門要規范困境兒童個人信息的處理,不得違規披露、泄露困境兒童個人信息。處理不滿十四周歲困境兒童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處理年滿十四周歲困境兒童個人信息等相關信息,應當依法取得困境兒童同意,并以明確方式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困境兒童因身心健康等原因沒有表達意愿能力的,還應當征得困境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辦法》第十四條強調,宣傳、網信、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部門在制作、引進、播出各類涉困境兒童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或者網絡信息時,應當嚴格審查、嚴格把關,不得公開困境兒童的姓名、家庭住址、肖像、聲音影像、就讀學校及可能對其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他內容。確因工作需要的,應當做好技術處理。
《辦法》指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處理困境兒童個人信息,侵害困境兒童合法權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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