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是什么?
第十八條是關于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以交易行為地,不動產所在地或者合同交付地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新舊對比:
《民訴法解釋》新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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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第9條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第45條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發回重審的案件,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后又進入第二審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中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
第45條 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發回重審的案件,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后又進入第二審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中審判人員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
第48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所稱的審判人員,包括參與本案審理的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
第48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所稱的審判人員,包括參與本案審理的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
第61條 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 |
第61條 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 |
第218條 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新案受理。 |
第218條 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新案受理。 |
第258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到期后,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后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人民法院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 |
第258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后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個月。 人民法院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并將審判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 |
第261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
第261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訴訟文書。 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
第269條 當事人就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當事人,并記入筆錄。 轉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 轉為普通程序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 |
第269條 當事人就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裁定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轉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審判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 轉為普通程序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 |
第273條 海事法院可以審理海事、海商小額訴訟案件。案件標的額應當以實際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為限。 |
第273條 海事法院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標的額應當以實際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
第274條 下列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一)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 (二)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 (三)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四)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 (五)銀行卡糾紛; (六)勞動關系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 (七)勞務關系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 (八)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 (九)其他金錢給付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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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5條 下列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一)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 (二)涉外民事糾紛; (三)知識產權糾紛; (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五)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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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條 當事人對按照小額訴訟案件審理有異議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異議不成立的,告知當事人,并記入筆錄。 |
第279條 當事人對按照小額訴訟案件審理有異議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裁定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
第349條 在訴訟中,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提出該當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受訴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立案審理,原訴訟中止。 |
第347條 在訴訟中,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提出該當事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要求宣告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受訴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立案審理,原訴訟中止。 |
第353條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代理人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請。 |
第351條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提出申請。 |
第354條兩個以上調解組織參與調解的,各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個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雙方當事人共同向兩個以上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
第352條調解組織自行開展的調解,有兩個以上調解組織參與的,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各調解組織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向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其中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雙方當事人共同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
條文中引用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序號根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作相應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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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