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的哪些權利可以轉讓?
著作權中的權利可以轉讓的范圍只限于財產權。具體包括:
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8.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著作權轉讓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著作權轉讓的法律形式有如下:
1.有償轉讓;
2.無償轉讓;
3.部分轉讓;
4.全部轉讓;
5.以及分地域轉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