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回避是誰決定的?民事訴訟法回避的法定事由
來源:法律網 2023-05-29 10:32:27
你好,法院院長決定:審判人員、法院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回避。
檢察院檢察長決定:檢察人員、檢察院書記員、檢察院聘請或者指派的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
偵查機關負責人決定:偵查人員及由其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鑒定人回避。
法院審委會決定院長回避。
檢察院檢委會決定檢察長或者偵查機關負責人回避。
法定事由: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辦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這些其他關系包括了姻親、同學、同事、師生等。
(六)審判人員、監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七)凡在一個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工作的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處理。
(八)根據《法官法》的規定,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關鍵詞: 法院書記員 偵查人員 翻譯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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