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件起訴筆誤了怎么辦?能不能變更訴請?
2023-05-24 13:30:50 | 來源:法制法律網 |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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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案件起訴筆誤能不能變更訴請
從原則上講,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后,原告就不能變更訴訟請求了。但是,如果原告有正當理由的,法院應該同意。
二、行政訴訟起訴條件
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中自然人應提交身份證明;法人應提交當年度經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部門、編委等其他登記部門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明;其他組織應提交營業執照或其核準登記部門出具的資格證明。同時,原告應確認自己的受送達人和送達詳細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并承擔因送達不能而產生相應法律后果。
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應是作出所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并提供被告明確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的詳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原告應提供與爭議事實有關的符合起訴條件的證據材料并填寫證據清單,注明證據名稱、份數、證明對象及提交時間。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行政案件起訴狀
原告:黃XX,男,一九三七年四月出生,漢族。遼寧撫順人,系遼寧省XX市XX廠干部,現住XX省XX市XX區XX街XX號。
被告:XX省XX市土地管理局,地址:XX市XX區XX街XX號,
電話總機:XXXXXX,郵政編碼:XXXXXX。
訴訟請求事項:一、撤銷XX市土地管理局的(1991)行處字第XX號行政處罰決定;二、根據事實和法律,正確裁決。
事實和理由:
XX市土地管理局做出的(1991)行處字第XX號行政處罰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是錯誤決定。這個《決定》不尊重客觀事實,并且錯誤地援引了法律條款,因此應予撤銷。理由如下:
一、《決定》認為,原告'沒辦土地審批劃撥手續就施工是違法的。觸犯了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并據此作為處罰決定的主要理由。原告認為,這種認定是虛假的,不客觀的。原告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九日開始逐級向各級政府主管部門申請翻建住宅樓(見附件1),面積為300平方米。1989年10月17日,X街道辦事處已簽批(見附件2)。1990年3月1日,X市城建規劃處簽發建房通知單(見附件3)。據此,原告動工翻建住宅樓,并于同年8月竣工。竣工后,由城規劃處按建房通知單驗收。驗收合格后,于同月15日發放了第X號建筑許可證(見附件4)。
原告認為,上述審批手續合法。城建規劃處代表政府行使權利。其審批是有效的,合法的。據查,原告建房期間以及建房之前的審批工作,都由城建規劃處負責。這是政府賦予的權利,其他單位和部門,無權干預。原告手持城建規劃處的合法批文,并按建房通知單劃定的范圍施工建房,怎么會被認為'沒有土地審批劃撥手續'呢?違法又從何談起呢?是城建規劃處的批文違法,還是原告沒按批文施工而違法?
二、《決定》本身自相矛盾,適用法律條款不當。《決定》第一自然段,清楚地說明了原告經X市城建規劃處批準,翻建300平方米住宅,并且發給了第X號建筑許可證。而在第二自然段,又認為'沒辦土地審批劃撥手續,多占地112.6平方米。《決定》既然承認城建規劃處的X號批文。原告按該批文建房就是合法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如果否定規劃處的批文,那么,否定的依據是什么?如果批文無效,應依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由規劃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應當處罰原告。《決定》援引土地管理法第43條之規定也是不恰當的,此條款是爭對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而言的,對個人建房并未作出具體規定。其次,土地管理法第5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土地管理局卻擅自將訴訟時效改為15日。因此,原告認為,《決定》并非依法成立。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決定》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不符,其裁決結果,與法律相悖。因此,請法院詳查,依法撤銷《決定》,盡快公正裁判。
此致
X省X市人民法院
起訴人:黃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