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產公司的稅收是怎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營業稅應稅勞務時主要涉及以下兩個方面:
1、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土地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2、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1)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
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是指有償轉讓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所有權的行為。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筑物,視同銷售建筑物。
(2)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① 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有償轉讓其他土地附著物的所有權的行為。
② 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建筑物或構筑物以外的其他附著于土地的不動產。
③ 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④ 在銷售不動產時連同不動產所占土地的使用權一并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產征稅。
⑤ 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
⑥ 不動產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二、銷售收入都可以選擇差額繳納增值稅嗎?
不是的。需要分不同情形計算,具體有:
(一)差額: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包括一般納稅人新項目和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老項目),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
(二)全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包括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老項目),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不得扣除對應的土地價款。
三、如果有進行抵扣則否在預售時可以抵扣進項稅?
如果一般納稅人的房地產企業取得進項稅額,應當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11%的適用稅率計算當期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后,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