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嫁妝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我國法律對于嫁妝師怎么規定的?
如果在結婚前,父母明確表示嫁妝屬于對女兒一方的贈與,那么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是辦理結婚登記后,配送的嫁妝且沒有明確約定是對女方的贈與,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妝,依然認定是女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而不是贈與夫妻雙方的,是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于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夫妻在婚后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都應歸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