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1日訊 河北證監局網站昨晚發布關于對厲梁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2023〕24號)。厲梁秋擔任晨光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光生物”,300138.SZ)獨立董事期間,厲梁秋父親于2023年5月29日買入晨光生物股票2,700股、成交金額49,680元,并于2023年8月7日賣出晨光生物股票2,700股、成交金額42,552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短線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河北證監局決定對厲梁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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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晨光生物發布關于獨立董事親屬短線交易的致歉公告。晨光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厲梁秋的父親于近期賣出了公司股票,與其前期買入公司股票的行為構成了短線交易。依照《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相關事項披露如下:
厲梁秋現任公司獨立董事,其父親于2023年8月7日賣出了公司股票2,7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0.0005%),成交均價15.76元/股。本次賣出公司股票與2023年5月29日買入公司股票的行為(買入公司股票2,700股,成交均價18.40元/股)構成了短線交易。截至公告披露日,厲梁秋及其父親未持有公司股票。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視,及時核查了解相關情況。公司對本次事項的處理情況和解決措施如下:
按照本次短線交易(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公司股票2,700股的價格計算,交易收益為-0.72萬元(虧損),計算方法為:(賣出均價-買入均價)×構成短線交易股份數量-相關交易稅費。本次短線交易未形成獲利,不存在收回所得收益的情形。
經與厲梁秋確認,厲梁秋對該交易情況并不知情,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親屬關于公司經營情況等相關信息,不存在主觀違規的情況。本次短線交易系厲梁秋父親未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所致,其買賣公司股票系其根據二級市場的判斷做出的自主投資行為,未就買賣股票事項征詢厲梁秋的意見,不存在利用短線交易或內幕交易謀求利益的目的。厲梁秋已充分認識到本次短線交易的不良影響,委托公司向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歉意,并向公司董事會表示將加強親屬賬戶管理,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切實履行作為公司董事的義務。
厲梁秋,女,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出生于1977年,中國人民大學藥事管理專業,研究生學歷。2003年至2016年任中國食品藥品國際交流中心處長;2016年至今任中國營養保健食品協會執行副會長。2023年5月29日起,厲梁秋擔任晨光生物審計委員會委員、提名委員會委員、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召集人、獨立董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證券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報送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五)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銀行賬戶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結算等功能的賬戶信息,可以對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復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期限為六個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每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凍結、查封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的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三個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涉嫌違法人員、涉嫌違法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為防范證券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以下為原文:
河北證監局關于對厲梁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24號))
厲梁秋:
你擔任晨光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光生物)獨立董事期間,你父親于2023年5月29日買入晨光生物股票2,700股、成交金額49,680元,并于2023年8月7日賣出晨光生物股票2,700股、成交金額42,552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短線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引以為戒,切實加強本人及近親屬的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范交易行為,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并自收到本決定書后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十一條,我局將該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本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河北證監局????????????????
2023年9月6日
關鍵詞: 晨光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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