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的當事人李某來到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將一面鮮紅的錦旗交到民一庭法官李哲手中,對臥龍區法院公正為民、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表達誠摯的感謝。
2018年,李某到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員,雙方議定的薪資構成是底薪加提成。2023年3月,由于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足額向李某支付工資,李某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之后,李某針對被拖欠的基礎工資、提成工資、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費等問題將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訴至臥龍區法院,并要求被告公司股東劉某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李哲立即查閱卷宗材料了解案情,并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調解。雙方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提成工資的計算方面,原告認為被告應按約定支付工資和提成,被告則辯稱,公司每月向李某發放的工資是依據其業績和出勤狀況綜合考評后確定的,且工資已足額支付,不存在拖欠情況,至于提成部分,則是根據李某的業績完成情況以及具體的已回收款項來確定的,未收回的款項則不予結算和發放,雙方各執一詞,多次調解均以失敗告終。本院認為,盡管被告公司稱工程款尚未收回,但李某已經付出勞動,如以未收回工程款為由拒絕支付,則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故對拖欠李某的工資及提成應予支持。隨后,李哲對雙方提供的工程結算清單、銀行流水等進行詳細審查,經過數天的仔細核對,理清了原告完成的九項工程的工程款,并依據約定確定了應支付的工程款金額,同時,還確定了原告應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和未休年假工資。在最后一次調解未果的情況下,李哲依法判決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李某支付工資16885元、提成567973.27元及經濟補償金15663.82元,劉某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送達后,被告不服并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中雙方爭議依舊較大,被告還提交了新證據。在二審判決前,一審承辦法官李哲再次反復做雙方的工作,經過兩周的溝通,最終成功促使雙方達成一致的調解意見:二被告承諾在三個月內連帶支付拖欠李某的工資、經濟補償金以及業務提成款共計 35 萬元,如果二被告未按期履行,則應支付李某 38 萬元。
一面錦旗,一聲感謝,承載著當事人對法院工作的認可與信任,更是對法院干警的鼓舞與鞭策。下一步,臥龍區法院將持續推進勞動爭議專業化審判工作,保障勞動者的合理合法訴求,關注企業的規范經營管理,努力為勞資雙方化解難題,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供稿:馬鑫琳 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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