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編看到大家都在討論高危行業有哪些(勞動法對高危職業的規定)相關的事情,對此呢小編也是非常的感應興趣,那么這件事究竟是怎么發生的呢?具體又是怎么回事呢?下面就是小編搜索到的關于高危行業有哪些(勞動法對高危職業的規定)事件的相關信息,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大家好,我是小理賠員,你身邊的理賠小能手。
本文關鍵詞:
高危職業 職業風險
引言:
理先生投保了一份僅承保1-4類職業的意外險,投保時告知職業為 “ 農民 ”(4類)。
有一天理先生在幫助同村的村民蓋房子時不慎意外墜落死亡。
家屬在申請理賠時,被以理先生出險時職業為 “ 建筑工人 ”(5類),屬于 “ 高危職業 ” ,是責任免除范圍而拒賠。
只是幫助同村村民蓋房子時意外墜落死亡,能否認定是 “ 從事 ” 建筑職業 ?
被保險人沒有參加建筑隊也不是建筑單位的職工,如何認定為 “ 從事建筑行業 ” ?
職業類別與風險
意外險設定職業類別,主要是考慮不同職業類別風險聚集的程度不同。
例如:職業類別為辦公室的行政人員與職業類別為司機的人員,兩者發生意外傷害的概率一定是不一樣的。
司機面臨的車禍等風險比較大,但是辦公室的行政人員也存在這樣的風險,如果辦公室的行政人員駕駛自己的私家車回家途中遭遇車禍,假設不存在酒駕、無證駕駛等免責情形下,是應該要予以賠付的。
雖然辦公室的行政人員在駕駛私家車回家途中他的角色是司機,但這不是他的職業,只是生活的行為,是生活出行上的司機,并非職業司機。
案件評析
在引言的案例中,理先生告知的職業類別系 “ 農民 ” ,而意外死亡時是在幫助同村的村民蓋房子。
本案的關鍵在于被保險人的真實職業類別,如果被保險人只是短期的義務幫忙,不存在雇傭關系(不一定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已經接受了勞務費用支付事實的也可以說明存在雇傭關系)等證明理先生從事建筑職業的事實,若以從事高危職業拒付是欠妥的。
區分職業和行為,要看出險時的動機是因為錢還是因為事。
出險職業與承保職業不符,如果風險事故與實際職業無關聯風險的,或意外傷害近因與實際職業類別關聯度較小,拒付亦欠妥。
關于職業類別拒賠問題可移步淺談意外傷害保險中的職業拒賠問題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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