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省市場監管局發布通告規范2025年元旦春節期間價格行為
嚴格明碼標價 不得欺客宰客
嚴禁采取欺詐性標價方式,不得不標示或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不利的價格條件;執行政府定價,經營者不得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擴大范圍收費……元旦春節期間是民生消費的傳統旺季,同時也是客流高峰期,與居民生活關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備受關注,近日,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通告,規范2025年元旦春節兩節期間經營者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嚴格明碼標價 抵制不合理價格
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制定屬于市場調節價的價格,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自覺抵制“天價”等不合理價格行為。
商超、批發市場、集(農)貿市場、酒店賓館、醫藥零售、客運交通等經營者不得借節日之機,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過快上漲;不得相互串通,采用固定價格、同步調整價格等方式操縱價格較大幅度上漲;如遇雨雪冰凍寒潮天氣,不得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商品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確保兩節期間糧油肉蛋奶果蔬、住宿餐飲等價格基本穩定。
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明碼標價,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銷售生活必需品、醫藥用品、酒水菜品、地方特色食品、旅游特色商品等,要標明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等信息;提供住宿、停車、充電服務等,要標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價格或者計價方法,餐飲經營者不得設置最低消費,提供給消費者單獨計費的紙巾、濕巾、一次性餐具等商品以及相關服務時,應當在菜單或者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進行標示。
景區應當在售票處等場所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高速公路服務區、文化娛樂等其他經營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也應依法做好明碼標價。經營者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
依法誠信經營 不得欺客宰客
嚴禁采取欺詐性標價方式。經營者不得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信息;不得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不利的價格條件;不得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消費者并以高價進行結算。
嚴禁使用欺詐性價格手段。經營者開展折價、減價等價格促銷活動的,不得采用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價格,作為折價、減價的計算基準,不得有虛假折價、減價等價格欺詐行為;經營者通過網絡等方式提供客房預定、年夜飯預訂等服務的,不得在預定訂單生效后單方面無故取消訂單或者擅自提高價格;經營者不得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嚴禁實施其他價格失信行為。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等。
經營者應當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得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擴大范圍收費等。鐵路、航空、公路及出租車等交通運輸業經營者應嚴格執行客運票價政策,不得擅自漲價。公路收費站要落實好重大節假日免收小型客車通行費政策。充電設施經營者應實行價費分離,嚴格執行電價政策。旅游景區經營者,不得通過私自設立“園中園”、擅自增設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提高門票價格,要嚴格落實對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老人、現役軍人、殘疾人等特定旅游消費群體的門票減免優惠政策。停車設施經營者,應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和相關優惠政策,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服務捆綁等強制服務強行收費、只收費不服務、少服務多收費。
價格欺詐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
“兩節”期間,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密切關注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務價格動態,加大市場巡查檢查頻次,堅決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最高可處5倍違法所得或200萬元的罰款;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可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價格串通行為的,最高可處5倍違法所得或500萬元的罰款;有哄抬價格行為的,最高可處5倍違法所得或300萬元的罰款;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最高可處5倍違法所得或50萬元的罰款。
通告要求,賣場、商場、市場、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等交易場所提供者應加強對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的引導,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要加強成員管理,積極推動行業價格自律。各經營者要及時開展自查自糾,對經提醒告誡后仍未整改規范,或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線索,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從嚴從快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若發現價格違法線索,請保存好相關證據并撥打熱線電話進行投訴舉報。(記者 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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