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重大誤解具體內容有哪些
(一) 重大誤解可分為雙方的重大誤解和單方的重大誤解。
(二) 與合同訂立時存在的事實有關。被合同雙方據(jù)以錯誤判斷的事實必須是在訂立合同時存在的事實,而不是在訂立合同后才發(fā)生的事實。這樣的錯誤便不是對合同訂立時所存在的事實的判斷錯誤,而是對合同訂立后將要發(fā)生的事實的判斷錯誤。
(三) 事實必須是合同訂立所依據(jù)的基本前提條件。假設在4月份,一位土地承包人簽訂一項合同,按當時的市場價格出售將在6月份收獲的小麥,則訂立合同時的小麥市場價格便構成了合同訂立所依據(jù)的基本前提條件之一。
(四) 重大誤解須是本質性的,一般誤解不構成重大誤解。所謂重大誤解是本質性的,是指表意人如不發(fā)生重大誤解就不可能為該意思表示。實踐中本質性的重大誤解一般涉及行為性質、標的物、對方身份等重要因素。
(五) 受重大誤解不利影響的合同方不承擔重大誤解發(fā)生的風險。換言之,重大誤解與某一事實相關聯(lián),對于該事實發(fā)生重大誤解的風險已被設想到,或者考慮到相關情況,該重大誤解的風險應由重大誤解方承擔,此時該重大誤解方不得請求撤銷。
(六) 重大誤解非由表意人重大過失所引起,否則該表意人不得以重大誤解為由請求撤銷。單方重大誤解除須符合上述各項條件外。但一方重大誤解,另一方已依對合同的信賴行事時,除非另一方也發(fā)生重大誤解,或另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重大誤解但未提醒,使對方一直處于重大誤解之中,不得主張重大誤解。
關鍵詞: 重大誤解 合同法的重大誤解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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