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資公司股東決定的規定是什么
合資公司股東決定的規定是需要對于會議的一些基本的情況。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二、合資公司的形成
合資公司在石油公司非常常見,并常以一家本國公司與一家外國公司(其中 3/4 是國際企業)合作的形式成立。借由這樣的合作形式,本國公司可以獲得它所不足的技術設備,而外國公司也可利用本國公司對該國的熟悉與政治關系。
一般來說,兩家公司合作并成立合資公司的原因如下:
政府的鼓勵或法令政策:基于當地政府的鼓勵或法令限制,例如印度政府及限制國外公司在當地的持股最多只能到40%,而關稅政策也是國外公司借由與當地公司合作成立合資公司的原因。
進入國外市場:例如豐田汽車與通用汽車合作成立的新聯合汽車制造公司中,豐田汽車取得進入美國市場的實際知識,而通用汽車則取得豐田汽車的技術與管理方法。
資源互補:合資各方提供給合資企業不同的資源,企業把這些資源更充分的利用于提高競爭力的程度。
三、合資企業的法律依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第三條
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合營企業經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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