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長春一名年近六旬的國家公職人員在兩年多時間內,以金錢為誘餌,多次猥褻并強奸未成年少女,還致使女孩懷孕并引產,而最初事發時被害少女僅12歲。
2018年11月19日,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付國華犯猥褻兒童罪,處刑一年六個月;犯強奸罪,處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檢方認為量刑畸輕提出抗訴。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今年3月6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以猥褻兒童罪、強奸罪,判處付國華有期徒刑11年。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告人付國華,1956年7月出生,此前任長春市朝陽溝強制隔離戒毒所副調研員。
經查,付國華與被害人張某這段畸形關系,持續了兩年多。張某出生于2003年,事發時剛滿12周歲。經查明,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間,付國華以金錢為誘餌,在寬城區某小區附近及高架橋下等地,多次對女孩張某進行猥褻;2016年8月,付國華與張某發生性關系。2017年5月至6月期間,付國華又在上述地點及其家中,與張某發生性關系,并致其懷孕。2017年11月19日,懷孕5個月的張某到醫院檢查,診斷為中期妊娠。
一審宣判后,檢方提出抗訴。抗訴機關長春市寬城區檢察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付國華犯猥褻兒童罪、犯強奸罪兩項罪名均適用法律不當,導致量刑畸輕。付國華利用被害人的年幼無知,多次實施強奸行為,造成未成年人懷孕的嚴重后果,應當對付國華的強奸罪在十年以上量刑。
檢方還認為,付國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應予嚴懲。
長春市人民檢察院也認為,原審法院只考慮了原審被告人的從輕情節,沒有對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也沒有從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適用法律,導致兩罪量刑均畸輕。
2019年3月6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刑事判決;判處付國華犯猥褻兒童罪,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關鍵詞: 未成年少女,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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