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安全事關孩子們的健康成長,是學校、家長及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孩子在校園內受傷,責任誰來承擔?一起來看,南召法院判決的一起因孩子在校園內受傷引發的矛盾糾紛案。
案情回顧:武某系某學校的寄宿制學生。2023年1月9日,武某在某校上學期間,因在校園內上臺階過程中不慎摔倒,導致其腿部受傷,隨后被送往醫院救治。后武某父母與某學校就經濟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遂向南召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學校賠償其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并將承保該校校方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要求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南召法院審理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吳某系限制行為能力人,在被告學校上學期間,不慎摔倒致身體受到損害,該事件的發生暴露學校場地存在不安全因素。被告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有責任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并應當提供安全的教學環境和設施,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因此被告學校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學校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校園方責任險及附加校方無過失責任保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校方責任險限額內代替被告學校承擔賠償責任。遂依法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武某的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42435.43元。現該判決已生效,判決后當事各方皆服判息訴。
法官提醒:學校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應承擔起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教育管理和行為安全保障等責任。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的職責,確保其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定。
中小學生大都是未成年人,對危險的認知性差,自我保護能力弱,因此,學校等教育機構要重視學生的日常安全,要重視加強學生自我保護意識教育及安全教育,定期開展校園安全隱患排查,將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同時,家長也要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孩子們的安全教育,要做到家校聯手共同護航孩子們健康成長。(供稿:張振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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