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合同簽訂注意事項是什么?
租賃合同簽訂注意事項是:
1.房屋的所有權是否屬于出租人;
2.出租人和租賃物的基本信息是否明確;
3.租金、租期和違約金等條款的規定是否合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多少年
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及時退房;超過二十年的部分視為不定期租賃,雙方都有任意解除權;如需續租可以與房東協商,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三、租賃合同特征包括哪些
1.租賃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合同;
2.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3.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
4.租賃合同在當事人之間引起債權法律關系和物權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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