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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未成年人強迫他人賣淫,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檢察機關主動評估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狀況,聯合相關部門針對性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幫助失足未成年人認罪悔罪重返家庭。
5月24日,最高檢、全國婦聯、中國關工委聯合發布第二批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典型案例,《徐某某、武某某介紹賣淫、強迫賣淫案》入選。
案情顯示,2021年7月,徐某某伙同武某某(作案時16周歲)先后兩次介紹陳某某到山東青州從事賣淫活動。同年7月下旬,在陳某某非自愿的情況下,徐某某、武某某強迫陳某某繼續賣淫。2021年12月17日、2022年3月25日,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青州市檢察院)以介紹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對徐某某、武某某分案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徐某某因犯介紹賣淫罪、強迫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武某某因犯罪時為未成年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
最高檢介紹,青州市檢察院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時均進行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情況“五查”。一查未成年人監護情況;二查未成年人與監護人關系狀況;三查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或受到侵害是否與家庭教育有關;四查未成年人家庭成員關系情況;五查未成年人是否失學、輟學。
經“五查”發現,本案被告人武某某跟父母一起生活,有一個弟弟。在弟弟出生前,武某某與家人關系融洽,尤其與父親關系親近。弟弟出生后,武某某父母忙于生計和照顧幼子,忽略了對武某某的教育和陪伴。武某某心理落差大,結交社會朋友,案發前一年開始輟學在家,并多次去酒吧、KTV消費,夜不歸宿。父母為此多次徹夜尋找,甚至報警尋人。知道武某某涉案情況后,武某某父親對其非常失望,“吼叫式”溝通方式讓兩人關系更加緊張,在家中基本無話語權的母親也無能為力,放棄了對武某某的管教。情緒郁結卻無處排解的武某某一度產生輕生念頭。
針對武某某家庭存在的父母教育能力不足、教育方法不當甚至失管失教的問題,檢察機關對其父母進行訓誡并發出《督促監護令》,并與市婦聯共同制定了針對性的家庭教育指導方案。
經過一段時間的家庭教育指導,武某某父母與武某某的關系明顯改善,武某某重燃生活希望,開始嘗試做美甲學徒。但一段時間后,禁不住誘惑的武某某又開始前往KTV,甚至夜不歸宿。武某某父親怒其不爭,再次甩手不管,武某某對父親的做法極度不滿,與父親發生激烈沖突并搬出家中。
最高檢介紹,出現這一情況后,檢察機關一方面及時調整對武某某的幫教方式,另一方面聯合婦聯對前階段家庭教育指導情況進行評估和反思,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調整家庭教育指導方案,將改變武某某父親家庭教育認知作為工作重點。
同時,檢察機關向武某某父親發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經過持續不斷的指導幫助,武某某父母充分認識到了家庭關系對孩子發展的影響,深度反思了其教育方式的不當之處,親子關系日趨融洽。后在幫助教育和父母的引導下,武某某態度徹底轉變,充分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認罪悔罪并向被害人真誠道歉。
最高檢闡述本案典型意義時表示,家庭教育促進法將傳統“家事”上升為重要的“國事”,對包括檢察機關在內的司法機關的職責作用作出了明確規定。在辦案中,檢察機關應主動評估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狀況,聯合相關部門針對性開展家庭教育指導。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過程中,要動態評估家庭教育指導效果,根據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動態調整家庭教育指導方案,確保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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