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晚間,君正集團發布公告稱,由于此前公司全資子公司烏海市君正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君正礦業”)涉嫌非法采礦,但公司未及時履行公告義務,內蒙古證監局決定對公司董事長、董秘采取監管談話措施。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告訴《證券日報》記者,根據《證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子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調查的,屬于上市公司應及時披露的重大事件。因此,君正集團的全資子公司被立案之后,公司應該在獲悉信息的第一時間就向投資者披露事項,并提示風險。
2020年7月24日,君正礦業收到烏海市公安局海南區分局出具的涉嫌非法采礦的《立案告知書》,該案2021年7月26日被移送審查起訴,2022年1月6日被提起公訴。君正礦業被立案調查屬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所述需及時披露事項,但公司在知曉上述事項后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法院2022年12月13日作出一審判決后,公司才于2022年12月16日公告案件判決結果,在此期間既未以臨時公告形式披露案件進展,亦未在相關定期報告中提及該案件。
查閱2022年12月16日的公告可知,一審判決君正礦業犯非法采礦罪,判處罰金250萬元,退繳的違法所得3706.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2022年12月27日,君正集團還發布一則公告,稱公司研究決定,就本案將不進行上訴,即一審判決生效。就依然存在的環境保護問題,公司將實事求是上報地方政府。本案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的0.87%,對公司本期利潤不會產生重大影響,亦對公司生產經營情況不會造成重大影響。
對于相關信息披露的遲到,10月24日晚間的公告提及,內蒙古證監局決定對君正集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要求公司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強化信息披露事務管理,規范信息披露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公司應于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內蒙古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決定對公司董事長、董事會秘書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管措施,并將相關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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