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6日電 國家稅務總局26日發布《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對匯算清繳準備及有關事項填報、匯算清繳辦理及服務、退(補)稅、管理措施及法律責任等事項做出具體規定。具體如下: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2025年2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7號公布 自2025年2月26日施行)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57號
《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2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2025年度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胡靜林2025年2月26日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規范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統稱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統稱稅收征管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綜合所得,是指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本辦法所稱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匯總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減去減免稅額后計算本年度實際應納稅額,再減去已預繳稅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退或者應補稅額,在法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結清稅款的行為。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減免稅額-已預繳稅額
納稅人取得境外所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據實申報。
第四條 納稅人按照實際取得綜合所得的時間,確定綜合所得所屬納稅年度。
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與公歷年度不一致的,以境外納稅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歷年度,為境外所得對應的我國納稅年度。
第五條 納稅人應當在取得綜合所得的納稅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匯算清繳開始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
第六條 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匯算清繳:
(一)匯算清繳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規定金額的;
(二)匯算清繳需補稅但不超過規定金額的;
(三)已預繳稅額與匯算清繳實際應納稅額一致的;
(四)符合匯算清繳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的。
第七條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一)已預繳稅額大于匯算清繳實際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二)已預繳稅額小于匯算清繳實際應納稅額且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
(三)因適用所得項目錯誤、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取得綜合所得無扣繳義務人,造成納稅年度少申報或者未申報綜合所得的。第二章 匯算清繳準備及有關事項填報
第八條納稅人在匯算清繳前應確認填報的聯系電話、銀行賬戶等基礎信息的有效性,并通過個人所得稅APP(以下簡稱個稅APP)、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以下簡稱網站)或者扣繳義務人查閱確認綜合所得、相關扣除、已繳稅額等信息。
第九條 納稅人可以在匯算清繳時填報或補充下列扣除:
(一)減除費用六萬元;
(二)符合條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扣除;
(三)符合條件的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
(四)符合條件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商業健康保險、個人養老金等其他扣除;
(五)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納稅人填報本條第二項至第五項扣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留存或者提供有關證據資料。
第十條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
第十一條納稅人填報的專項附加扣除,應當符合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納稅人與其他填報人共同填報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與其他填報人在允許扣除的標準內確認扣除金額。
第十二條納稅人享受相關減稅或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當在填報前認真了解政策規定,確認符合條件。
第十三條納稅人對扣繳義務人申報的綜合所得等信息有異議的,應當先行與扣繳義務人核實確認。確有錯誤且扣繳義務人拒不更正的,或者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況無法與扣繳義務人取得聯系的,納稅人可以通過個稅APP、網站等向稅務機關發起申訴。第三章 匯算清繳辦理及服務
第十四條納稅人可以選擇下列方式辦理匯算清繳:
(一)自行辦理;
(二)通過任職受雇單位(含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其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以下統稱單位)代為辦理;納稅人提出要求的,單位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完成申報和退(補)稅;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當與單位以書面或者電子等方式進行確認,納稅人未與單位確認的,單位不得代為辦理;
(三)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委托辦理的,納稅人應當與受托人簽訂授權書。
第十五條納稅人優先通過個稅APP、網站辦理匯算清繳,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或到辦稅服務廳辦理。選擇郵寄方式辦理的,納稅人應當將申報表寄送至主管稅務機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公告的地址。
第十六條 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需確保填報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通過單位代為辦理或者委托受托人辦理的,納稅人應當如實向單位或者受托人提供納稅年度的全部綜合所得、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
納稅人、代為辦理匯算清繳的單位,需將全部綜合所得、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自匯算清繳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
第十七條代為辦理匯算清繳的單位或者受托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后,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通知納稅人。納稅人發現匯算清繳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單位或者受托人更正申報,也可以自行更正申報。
第十八條在匯算清繳期內納稅人自行辦理或者委托受托人辦理的,向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由單位代為辦理匯算清繳的,向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主要收入來源地、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主要收入來源地,是指納稅年度向納稅人累計發放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金額最大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部門為尚未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確定其主管稅務機關。
除特殊規定外,納稅人一個納稅年度的匯算清繳主管稅務機關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依托個稅APP、網站提供申報表項目預填服務,幫助納稅人便捷辦理匯算清繳。
稅務機關開展匯算清繳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通過個稅APP、網站、12366等渠道提供涉稅咨詢。
獨立完成匯算清繳存在困難的特殊人群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可以為其提供個性化便民服務。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在匯算清繳初期提供預約辦理服務,有辦理需求的納稅人可以通過個稅APP預約。
稅務機關、單位分批分期引導提醒納稅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辦理匯算清繳。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匯算清繳需要延期的,應當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后,可以延期辦理;但應在匯算清繳期內按照上一匯算清繳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完成匯算清繳。第四章 退(補)稅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依法辦理匯算清繳,實際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的,可以申請匯算清繳退稅。
納稅人匯算清繳補稅的,應當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繳納稅款。
第二十三條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六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可以通過個稅APP、網站選擇簡易申報方式辦理匯算清繳退稅。
對符合匯算清繳退稅條件且生活負擔較重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提供優先退稅服務。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提交匯算清繳退稅申請后,稅務機關依法開展退稅審核。
稅務機關審核發現退稅申請不符合規定,應當通知納稅人補充提供資料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納稅人拒不提供資料或者拒不更正申報的,稅務機關不予退稅。
第二十五條 申請匯算清繳退稅及其他退稅的納稅人,存在下列情形的,需在辦理以前年度匯算清繳補稅、更正申報或者提供資料后申請退稅:
(一)未依法辦理以前年度匯算清繳補稅的;
(二)經稅務機關通知以前年度匯算清繳存在疑點且未更正申報或提供資料的。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申請匯算清繳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稅務機關按規定審核后辦理稅款退庫。
納稅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銀行賬戶或者提供的賬戶信息有誤的,按規定更正后申請退稅。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補稅的,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銀行柜臺、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渠道繳納稅款。
選擇郵寄方式辦理匯算清繳補稅的,納稅人應當通過個稅APP、網站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匯算清繳進度并及時繳納稅款。第五章 管理措施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匯算清繳期結束后,對未申報補稅或者未足額補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依法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加收滯納金,并在其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中予以標注。納稅人糾正其未申報或未補稅行為后,稅務機關應當及時撤銷標注。
第二十九條納稅人因申報信息填寫錯誤造成匯算清繳多退或少繳稅款,主動改正或經稅務機關提醒后及時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
第三十條 納稅人存在未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稅款、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配合稅務檢查、虛假承諾等行為,納入信用信息系統,構成嚴重失信的,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失信約束。
第三十一條單位未按照規定為納稅人代為辦理匯算清繳,或者冒用納稅人身份辦理扣繳申報、匯算清繳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納入企業納稅信用評價。
企業法定代表人、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等未依法辦理匯算清繳的,關聯納入企業納稅信用評價。
第三十二條受托人協助納稅人虛假申報、騙取退稅或者實施其他與匯算清繳相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按照稅收征管法及涉稅專業服務管理等規定處理,并納入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
第三十三條匯算清繳期結束后,對未申報補稅或者未足額補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并送達相關文書,逾期仍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依據稅收征管法規定處理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公開曝光。
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代為辦理單位、受托人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涉稅信息保密。
第三十五條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侵犯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納稅人可以依法投訴、舉報或者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納稅人取得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按規定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所得,不適用本辦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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